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市場機制 vs 生存權

  在臺北商業大學幫學生上完法律的課程後,學生問了些問題,我有感而發的述說著自已的感想,但因為課堂中,所以很多的想法並沒有提及,雖然有經濟學、法學相關,但還是儘可能簡單說。



看不見的手,操作著市場


   在資本主義市場,我們都是講市場上有"一雙看不見的手",在操作著市場上的供給、需求以及價格如果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去做對自己最有利的交易,則市場如同被「一隻看不見的手」所牽引,在不知不覺中得到對社會最有利的結果。也就是說這隻手是各位所「看不見」的,所以得到最有利的「結果」也不是任何人刻意營造出來的。


在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裡,任何一個產品的價格,是由所有買賣雙方根據「自利動機」的互動而決定的。
為了說明這個機能,亞當.斯密舉的例子是說,市場供應我們晚餐桌上的菜餚,不是由於商人的施捨,而是他們為了賺錢。在一個自由競爭的社會裡,商品售價高,自然就有人增加供應;而商品售價變低時,商人便會減少供給。供需之間形成一種自然的平衡,在這種平衡之下,就形成一種穩定的價格。這種穩定的價格並非由政府或個人操控,而是由市場自然產生,所以我們便稱之為「看不見的手」


自由經濟 V.S. 民生必需


其實因為憲法保障了人民的很多權利,生存權是非常重要的,很多的行為都是有前因後果的。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可知我國憲法上明文保障生存權,然而因為該條與工作權、財產權並列,對此即產生我國對於憲法上生存權保障之範圍上之爭議,有學說認為因為與工作權、財產權並列故生存權保障之範圍僅限於經濟上之生存權,然亦有學者認為應擴大解釋,將生命權之保障也加入在系爭基本權之保障範圍之內,對此文本將先對生存權為範圍再論述效力與性質之爭議。
一、生存權之範圍
生存權主要意義為向國家要求確保生存或生活上必要條件之權利,屬於人權體系中社會權之一環,是為保障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維持最低限度之生活水準,所發展而成的基本人權<註1>。從定義上來看,所謂的生存權的保障範圍,應該僅限於經濟上的生存權保障,然而我國憲法並無明文保障「生命權」,惟生命權係人權保障之最基本之處,沒有生命權保障其他基本權保障再多好像就好如同沒有靈魂的軀殼一樣,所以學者們開始從憲法中的相關條文去尋求一個條文的解釋可以來保障生命權。

所以市場中很多標的物及產業並非是自由經濟,並非是由看不見的手在在操作的,而是要由政府的正義,有形的手去悍衛人民的權利,所以很多的民生必需品的價格必需要被控制,如同油、電、水、食物等…,而非民生必需品的就如同反托拉斯所規範著。

※反托拉欺
競爭法Antitrust Law),或稱「反壟斷法」、「公平交易法」,是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法律,某些國家將被認為會傷害商業環境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定為非法,由政府機關裡的監督部門負責監管,他們可能還要負責監管和消費者保護相關的法律。
競爭法」源起於美國法律「反托拉斯」(antitrust),或直譯為「反信託」或「反托拉斯法」詞,最初創制目的是要對抗「商業信託」(現在通稱企業聯合)。很多國家都設有某種形式的反托拉斯法,例如歐盟就有《歐盟競爭法》。

生存權 v.s. 房地產

因為憲法保障了生存權,所以房地產的市場,其實是要被受控制的,居住和商業必需要有很明確的劃分,才能達到市場活絡及人民居住權的保障,而臺灣天然資源缺乏,但人口密度極高,房地產的所有權應是政府分配一定比例給人民居住,然後人民才可以比較安心發展經濟活動,而非讓房地產變成自由交易的物品,導致資金只有在內部流動,無法創造國際的現金流。

下一代,怎麼生活?

這個問題其實一直放在小編心中,我想我們大家努力的工作、打拼,不外乎就是希望自已及家人可以過的更好,但小編常常在想自已的小孩未來如果當臺勞怎麼辦?  如果有在工廠看過外勞的,就會知道很多都是非人的對待,而臺灣明明外匯存底是世界的前五名,但狀況卻愈來愈往下走,你說是臺灣這艘大船的船員不夠努力? 還是掌舵的人方向錯了? 
最後,在太平洋中臺灣這艘大船的動力是船員產生的,讓船前進的是船員,請留個居住的位置給他們.

精立數位行銷 專案經理 Gingal